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研 究 生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专 升 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书画等级 美国高考 驾 驶 员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 检 员 单 证 员 出国留学
 招生考试网 - 中考网 - 各省中考 - 广东中考 - 清远中考 - 正文

清远市2012年中考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2exam.com 2012-4-15 18:51:29

清远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清远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精神,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2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清远市2012年中考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化改革,有序推进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 号)指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为此,各地(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取得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效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指导招考的有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指导服务。
1.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今年我市实行中考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全市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3.各地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制订好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及时做好招生考试过程中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三)严明考试纪律,加强录取管理。
1.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规范考场管理,狠抓考风考纪。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要成立“录取管理工作小组”,并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制订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加强审核和公示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借考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5.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树立全局观念,强化统筹管理。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并必须在全市统一的录取时间和录取平台上完成新生的投档和录取等各项手续。因特殊情况,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需采取如“电脑派位”等不同的投档方式进行录取的,必须将本地区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提前向社会公示,于考试前报市招考办备案并完善相关的录取功能。
2.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报主管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定。如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局核准。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均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三、明确要求,以生为本,有力实施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的规定,需报考普通高中的应、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学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委托省考试院命制。
2.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
3.考试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八科: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综合、体育。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20分(其中英语口试成绩按15分计入该科总分值);物理、化学、思想品德、综合四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八科总分为820分。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4.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考试中心〔2002〕142号)的精神,2012年全市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型号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2012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按《清远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6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清市教〔2006〕45号)相关精神执行。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清远市第一中学、清远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清远市体育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2)市教育局审批同意面向全市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个别高中学校可以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除上述学校的特长生招生外,各县(市、区)直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县(市、区)招生。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今年华师附中和体育、艺术特长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其它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进行投档和招生(含择校招生)。面向全市招生的学校,其投档及审批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负责;面向本县(市、区)招生的学校,其投档及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区)招考办负责,但整个招生录取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计划等详见《2012年清远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参加学业考试,并填报面向全市及本地区招生学校的志愿。非户籍地考生,借考须经当地县(市、区)招考办审批同意方能在当地参加学业考试,志愿只能填报面向全市及户籍地招生的高中学校的志愿。借考生必须填写《借考登记表》。《借考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考办及市田家炳实验中学集中收齐,于5月11日前上送市招考办。
6.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和扩招生的数量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及县(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168号)精神,严格执行“省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0%,其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的规定,按市、县(市、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招收扩招生的学校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印发的《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执行。
7.经省、市教育局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体的学校(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但必须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8.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9.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和广东实验中学的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具体招生工作按省教育厅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10.凡参加了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四)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每生只照顾一项):
1.按团市委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在初中阶段获“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共青团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德育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考生,体育、科技、学科、文艺竞赛获地级市及以上奖励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奖励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按《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要求,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1O分投档录取;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按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要求,烈士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
4.按《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要求,少数民族考生加1O分投档录取。
5.按市人民政府《颁发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清府〔2006〕11号)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户或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报考市、县级中学时加10分投档录取。
考生办理手续时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各县(市、区)招考部门负责审核并复印存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导航 | 最近更新 |
    闽ICP备06019773号